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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部分)

发布时间:2018/12/6 22:10:0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 第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部分)如下:


  •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工业气体产品部分),201812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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