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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气体产品进出口税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

发布时间:2019/1/1 22:10:4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有关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指示精神,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其中涉及多种气体产品,气体圈子为大家梳理了具体名称,仅供参考:

  • 氧、氮、氩、氨、氟、二氧化碳、其他稀有气体、三氯氧磷、光气、氯化氢税率由5%调整为0

  • 八氟异丁烯(C4F8)、电子级氢氟酸、液态空气、压缩空气税率由5.5%调整为0

  • 三氟化氮(NF3)税率由5%调整为3.6%

  • 硒化氢(H2Se)、氢税率由5%调整为2.7%

  • 丙烷税率由5%调整为1%

  • 乙炔(C2H2)税率由2%调整为1.6%

  • 乙烯、丙烯、丙烷、1,3-丁二烯(C4H6)税率由2%调整为1%


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缩小1项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次降税。

协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除此前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协定税率降税方案继续实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协议》实施之日起,除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

特惠税率:根据亚太贸易协定规定,对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惠税率进一步降低。

出口关税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8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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